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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电子数据专业化审查
2024-01-26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犯罪也日益与信息技术交织在一起,犯罪模式发生变化。传统行为模式中,人类通过物理二维空间活动表达行为;信息网络时代行为模式中,人类操作机器生成数据进而表达行为。信息网络时代,在犯罪案件办理中,检察人员面对海量电子数据要操作机器,使机器检索、生成数据,再以可视化方式将数据表达的人的行为呈现,这便要求检察人员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必须从物理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面临着犯罪纵向精细切割与犯罪横向分工细化带来的审查困境,检察人员审查涉案电子数据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在浩如烟海的电子数据中如何及时、高效地寻找、定位、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审查方式。一是对电子数据及相关证据法律性的审查。检察官从案情及证据审查角度,对海量电子数据所进行的审查,更多是来源于办案经验和社会实践,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和文书审查。这种审查更倾向于一种逻辑判断,强调逻辑的正确性和自洽性。而其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强敏感性和对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低敏感度知识结构,决定了这种法律性审查只能停留在海量电子数据的表层。二是对电子数据的专门性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对海量电子数据的审查是专门审查活动,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范畴。此种专门性审查不仅需要经验,更强调专业、技术支撑下的验证性和可重复性。

审查内容。一是审查数据来源及收集、提取方式。电子数据的取证,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为补充。检察技术人员要对其收集方式、提取方式、主体是否合法进行法律基础上的审查。实践中,尤其是跨区域、跨境犯罪中,通常涉及提取电子数据,因此要慎重审查提取的电子数据。二是数据保管方式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因其体量巨大,保管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是需要审查的重点,要重视电子数据证据的鉴真。三是数据呈现方式审查。通过海量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最终关注的是与案件有关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数据。审查数据是否以可视化方式呈现,可以帮助检察官及审判人员更准确认定证据关联性及案件事实。四是附属信息提取方式审查。海量电子数据是一座宝库,其相当于行为人在数字领域投射的映像,往往蕴含着大量未发现的信息,如网络连接信息、进程信息等。因此,深度挖掘海量电子数据,能够发现本案甚至其他案件的附属信息,为案件提供证据和线索。

审查路径。司法实践中,面对大体量数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查。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一方面,案件犯罪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留存,涉及大量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资金流水数据。越来越多案件中的电子数据以阵列硬盘为单位进行移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限是相对固定的,这就必须在审查逮捕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期限内,联合内部、外部技术力量和专门人员,才能实现快速锁定、准确查找、精准应用的目的。

一是内部设置分类分层级审查标准。突破传统的案件审查模式,适当考虑案件证据审查模式,实现刑检内部的联合与互信。例如,根据案件证据轻重缓急分类,可划分“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分类分层级的审查标准,从而将更多的精力运用到对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审查中。具体而言,对海量电子数据中能够实现案件虚实对应、资金流确认等的关键数据进行一类的重点审查;对被害人及损失数额的抽样数据进行第二类审查;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同类型数据和非关键数据进行三类审查等。二是外部善用技术性证据审查专家。合理利用聘请专家参与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等外部机制,完善专家资格、功能、责任等制度定位,实现检察办案的内外联通。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小组负责外部专家审查与聘请工作。审查电子数据证据需要专家具备丰富的电子数据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因此在专家资格审查阶段需要筛选兼具理论与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建立本区域技术性证据审查专家库,通过外部激励提升专家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外部专家介入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的专门审查,构建多元的电子数据审查模式,不仅能提高证据审查质量,也能够促进新证据审查技术与理论的交流与创新。

应当探索检技融合办案。证据密度低是海量电子数据突出特点,其审查问题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司法困难之一。电子数据往往蕴藏着远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的信息,显然目前对其挖掘和利用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而检察机关具备与此相匹配之审查能力的只有检察技术人员,检察官往往缺少对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知识储备和敏锐度。因此,检技融合办案作为解决检察机关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首要路径,最重要的是从技术需求与供给方面开展合作、建立互信。

检察官应从案情及证据审查角度出发,对海量电子数据审查提出需求,提供关键词等。例如,检察官针对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某一类型、某一特定词语、特定电话号码等予以重点标注,告知检察技术人员此类文字符号所能够证明的事项前端、后端分别链接到证据链中哪一步,从而使检察技术人员对即将审查的特定电子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化认知。二是技术供给。科学的发展使得技术性证据本身的技术原理、技术方法等纵向深入、日趋复杂且种类繁多。要求检察技术人员从案情出发,结合刑检部门提出的需求,使用各种技术工具、装备、方法完成海量电子数据审查、分析、报告和呈现。检察技术人员一方面要及时关注技术工具和装备的更新,另一方面也要时常尝试新的技术方法,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将对电子数据的钻研向操作和理论层面延伸。同时,检察技术人员也可以以提高审查效率为目的,在审慎基础上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底层信息筛选等基础性工作。

需提升资源适配度。海量电子数据本身具有系统性特点,涉及的数据信息不仅包括数据内容,还有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要实现对全部数据的审查,不仅对审查人员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对审查的设备工具也有速度、专业性和精准度的要求。但在目前,尚未研发出审查海量电子数据的专门工具,当前审查电子数据使用的往往仍然是“取证工具+部分专属审查工具”“取证工具+脚本”“取证工具+人工”,尚无法充分实现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对浏览、搜索、标记、统计等的需求。如果资源配置冲突,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各级各院的检察技术人员分配不均衡,由此导致在资源设备、审查能力上的直接差异。因此,有必要建立网络办案共享平台,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整合区域内优秀检察技术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跨空间交流疑难案件,以资源共享的方式软化资源配置的冲突。

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是基础,是司法裁判的重要监督力量。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直接影响案件证据链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在正视诸多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检察技术工作的监督。在当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更新迭代,检察机关审查海量电子数据面临着巨大阻碍背景下,检察机关有必要严把证据审查关,探索海量电子数据审查新模式、新路径,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新型网络犯罪侦查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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