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为依法、公正、公开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5年12月31日9时许,郭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载妻子陶某某一起从师宗县者黑村送货到弥勒市。货送到后,夫妻二人沿东泸线返回。1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东泸线K2504+800米处时,郭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头撞上同向在前、因故障停放在道路右侧由闵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尾。事故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各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后,郭某某(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丈夫)痛不欲生,追悔莫及。被害人的儿女儿既要面对即将承担刑事责任的父亲,内心又承受着失去母亲的痛苦。养育自己成人的双亲,一个已永远离去,一个将面临法律惩处,姐弟二人泣不成声。面对如此情况,姐弟二人均对父亲的行为表示谅解。


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被害人的离世表示惋惜,也对过失犯罪的嫌疑人郭某某深表同情。大家一致认为,公正司法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三者之间并不相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郭某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司法亦非无情的刀斧。本案中,一次意外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但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通过公开听证倾听各方声音,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考量了人情伦理与家庭修复的可能。对郭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既是对过失犯罪的审慎评价,更是对残缺家庭的一份温情守护。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追求,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一审一校 杨妮;二审二校 袁绶仑;三审三校 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