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泸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泸西县中枢镇各村、社区副主任共30余人,观摩了该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庭审活动。

该案发生于2023年11月21日,田某某在泸西县中枢镇陆良寨村口一羊肉馆喝酒。后田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醇含量检测为231.86mg/100ml(乙醇/血)。2023年11月22日,田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
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机关移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知田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其无故不接听电话,承办检察官通过联系其保证人(系其父亲)转达,田某某仍旧未到案并离开泸西。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且多次传讯不到案,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遂依法对田某某决定逮捕。

庭审中,田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客观公正地表达了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因其长达2年未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对其不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希望参加庭审的观摩人员,特别是中枢镇各村、社区副主任成为当地法律明白人、法治宣传员,共同宣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求以及违反法律行为出现时,应主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人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完全有可能得到判处缓刑的机会。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践行“三个现场”工作法,借助庭审发挥“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警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敬畏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款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