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针对涉嫌危险驾驶罪、身患股骨头坏死的犯罪嫌疑人出行困难问题,泸西县检察院联合泸西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入被告人家中,以“家门口的庭审”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传递司法温情,让特殊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该案发生于2024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其家中吃饭期间饮酒,20时许,孔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驶往白水镇松树地村一家诊所买药,在返回时从诊所倒车调转车辆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264.08/100ml,其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泸西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得知被告人孔某某身患股骨头坏死已有10余年左右,已不能正常走路,家中的房屋已被雨水淹没,现住于泸西县白水镇河乐村老年活动室,路途较远、出行不便。泸西县检察院本着“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中。

庭审现场,孔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孔某某进行了现场教育和释法说理,告诫其今后要引以为戒,不再饮酒驾驶机动车。

此次“家门口的庭审”,泸西县检察院通过“三个现场”办案工作法,既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又通过柔性司法举措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让法律权威与温度在基层治理中同频共振。下一步,泸西县检察院将持续贯彻高质效办案理念,以“情法兼容”的办案模式践行“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