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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检实践·“三个现场”办案】以检察调解促案结事了
2025-02-21 

“对不起”,“我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这是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场面。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运用“三个现场”工作法,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实现溯源治理。

2024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泸西县金马镇一葱地称葱时,与被害人张某因葱钱结算一事发生争执,在争吵中马某某用右脚踹了张某胸口,造成张某右侧第5、6肋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依法实质审查,审慎作出决定。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通过审查发现,嫌疑人与被害人此前素不相识,本案起因系被害人对葱钱结算产生误会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具有偶然性。在与各当事人及辩护人进行沟通后,承办人了解到,嫌疑人家属有积极赔偿意愿,但因被害人方赔偿诉求过高,暂时无法达成和解。承办人通过辩护人联系嫌疑人家属,家属作出了赔偿保证承诺。在充分把握嫌疑人身份情况、悔罪态度、案件事实、作案手段、造成后果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案件情况后,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组织现场调解,源头化解矛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在了解被害人诉求基础上,检察机关承办人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依然较大,难以达成和解,检方承办人、公安机关、辩护律师用心用情调解,从各角度对当事人开展充分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嫌疑人也在现场对被害人进行鞠躬道歉,被害人心结终得到化解。

下一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坚持“小案不小办”,在一个个“小案”中践行“三个现场”高质效办案工作理念,持续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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