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15日下午,张某某带卢某某等人到李某某家从事家政保洁工作。卢某某在帮李某某家搬木板过程中不慎从3楼摔到2楼,后被送至泸西县人民医院就诊。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为达少负担医疗费的目的,张某某让卢某某的丈夫马某某作虚假陈述,谎称卢某某是自己在家里摔伤的,后马某某以此事实进行承诺登记并办理了出入院手续。最终,卢某某从泸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统筹账户违法报销了医保资金35406.61元。2022年6月30日,马某某、卢某某在有关部门尚未发现前,主动退还已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5406.64元。为此,泸西县检察院对马某某、张某某触犯诈骗罪的行为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组在办理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认真践行“三个现场”工作法,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向医疗保障局调查了解后,查明卢某某就自己受伤害一事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李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终审法院已作出由李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这就意味着卢某某要自己承担50%的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卢某某自己承担的该50%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但至今医保部门并未为其报销。为高质效办好该案,实现“处罚”与“维权”一体履职,泸西县检察院除向医疗保障局提出对马某某、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外,还建议医疗保障局依法报销应由卢某某自己承担的医疗费。最终医保部门在给予马某某、张某某行政处罚的同时,为卢某某报销了17560.40元医疗费。办案中主动将工作关口前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行政检察深度践行“三个现场”工作法的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