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泸检动态
【红检实践·“三个现场”办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身份交替 案结人和
2025-02-17 

2023年12月12日晚,王某某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载朱某某)牵引无号牌混凝土泵车行驶至蒙铁线K363+600M路段时,牵引的无号牌混凝土泵车脱落于道路西侧车道内,后在王某某下车查看并安排轻型自卸货车作为警示标识过程中,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牵引脱落的无号牌混凝土泵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遗弃其牵引脱落的无号牌混凝土泵车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离开现场。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泸西县公安局以王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泸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王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该认定是依照行政法规的推定责任,而非刑法中因果的认定。后在王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了讯问核实,积极同侦查机关对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沟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阅相关案例,先后由部门讨论、多次向州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最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此期间,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就陈某某和被害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问题,多次进行调解,最后通过调解双方基本达成赔偿意见。

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通过“三个现场”办理个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的体现。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追尾一类的交通事故都是后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基于嫌疑人酒驾、肇事后逃逸而推定所认定的行政责任,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行为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本身没有原因力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酒驾、逃逸的行为,也不能以此认定行为人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案中嫌疑人肇事逃逸是后发的行为,事故已经发生,发生之后的行为是不可能成为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的,不能因果颠倒。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当坚持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之一。


版权所有: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