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看似“小案”,却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能否直达人心,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利用“三个现场”工作法高质效办理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实质性化解了邻里纠纷,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10月,旧城镇某村两个未成年人因琐事相约打架,在被害人率先挥拳砸向犯罪嫌疑人后,原本关系很好的两个人拳脚相向,二人倒地后犯罪嫌疑人就地捡起一枚小铁片便刺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创伤性气胸,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发现本案于侦查阶段已经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但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情绪较为激动,对先前签订的赔偿及谅解协议颇有微词。
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深入沟通后,承办人发现双方矛盾点主要有三点。一是签订赔偿及谅解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赔偿金额将分期支付,被害人担心是否能实际得到赔偿;二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在被害人住院时便已经主动缴纳医药费,但被害人要求的赔偿金较高,虽已签订赔偿及谅解协议,后又觉得对方要的太多,不愿意按照协议支付;三是双方原为关系较好的亲邻,但案发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且散布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言论。
双方既有法结也有心结。承办人多次从情理与法理角度耐心劝说,但双方均态度强硬,不愿退步,矛盾化解工作似乎陷入僵局。

为更好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案件检察官邀请本院控申组干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村委会办公室共同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大家客观严谨地分析双方过错,通过换位思考、情感感化的方式耐心开导,并从刑诉法和民诉法的双重角度,解释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等法律规定及民事赔偿标准等。最终,犯罪嫌疑人签订按时支付赔偿款项的承诺书,被害人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双方也承诺不再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言论。本院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贯彻好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三个现场”高质效办案工作要求,切实把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落实到办案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