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检护民生”和“利剑护蕾”等专项行动,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9件,发放救助金28万元,人均救助9655元。救助案件数占全院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95件的4.87%,占全院有刑事被害人案件326件的8.90%。与2023年办理救助案件32件,发放救助金24.5万元,人均救助7656元相比,案件数同比下降9.38%,发放救助金同比上升14.29%,人均救助金额提高1999元。其中,本院其它部门移送27件,占案件总数的93.10%;模型库模型成案2件,占案件总数的6.90%。救助案件均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其中性侵类案件19件,占案件总数的65.52%;交通肇事类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31.03%;故意伤害类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3.45%。救助资金来源,州级25.8万元,占救助金总数的92.14%;县级2.2万元,占救助金总数的7.86%。


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救助对象均为农村地区六类重点当事人。其中救助困难妇女27人、发放救助金26万元,占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93.10%和92.86%;救助未成年人19人、发放救助金18.3万元,占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65.52%和65.36%;救助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当事人7人、发放救助金7.9万元,占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24.14%和28.21%;救助残疾人4人、发放救助金4.7万元,占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13.79%和16.79%;救助涉法涉诉信访人1人、发放救助金1万元,占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3.45%和3.57%。

深入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救助困难妇女27人、发放救助金26万元。其中救助遭受性侵害的妇女19人、发放救助金17.3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70.37%和66.54%;救助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7人、发放救助金7.9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25.93%和30.38%;救助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6人、发放救助金7.3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22.22%和28.08%;救助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5人、发放救助金5.6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18.52%和21.54%;救助遭受家暴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3人、发放救助金5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11.11%和19.23%;救助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害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妇女2人、发放救助金2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7.41%和7.69%;救助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2人、发放救助金1.5万元,占救助困难妇女案件总数和总救助金的7.41%和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