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觉得太冲动了,现在回想起来很后悔”,这是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当事人在农贸市场因“泼水”引发打闹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在现场调解时嫌疑人说的话。泸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三个现场”办案工作法“小案不小办”,促成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地握手言和。


一是现场调查核实,把卷宗办在案发地。该案经历了公安机关以所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受案后承办人经过审查卷宗发现,本案是因生活中的琐事而引发,再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女性,在打闹过程中双方并未使用工具,带着双方阐述的“泼水,被溅到”的事因、双方对厮打细节描述不清等疑问,承办人来到案发农贸市场了解现场情况,通过重走案发现场,听取了周围百姓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及意见,增加了内心确信并对双方言词证据有了更直观的判断。

二是走访当事人家属,启动赔偿保证金。在提讯嫌疑人时除了再次核实认罪认罚意愿外,也对其赔偿意愿进行了解,嫌疑人所某某说“进来后想了很多,觉得自己不应该,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非常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的赔偿诉求高于其能依法获得的赔偿金额10倍之多。一边是认罪悔罪急切地想赔偿被害人,另一边则是过高的赔偿金额诉求。此外承办人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也表现出积极赔偿的意愿,愿意先准备赔偿保证金。在充分把握案件事实、作案手段造成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案件情况后,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三是案发现场调解,“合力”促矛盾化解。在该案作出不捕决定后,因双方的民事赔偿始终未达成,双方矛盾还在存在。为进一步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承办检察官与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害人因对赔偿金额心理预期过高,为便于其了解法律规定,承办人邀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把话讲开,把理将透,把法讲清,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嫌疑人在众人的注视下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贯彻好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三个现场”高质效办案工作要求,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就地防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