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来访人员口头和书面申诉、控告要实事求是,对所陈述的事必须负法律责任,如有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或作伪证的,要依法予以追究;
三、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不准无理取闹,辱骂、围攻、起哄接待人员;
四、来访人员之间,不得互相打听、交待案情,不得互相干扰和怂恿;
五、来访人员要领导接谈的,须经接待人员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
六、来访人员与接待人员交谈时,不得录音、拍照;
七、来访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弹药、刀斧、棍棒和易燃易爆物品;
八、对已经依法接待处理完毕的来访人员,仍无理纠缠、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来访人员如有妨碍执法公务、破坏公物、串联煽动闹事和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十、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