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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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四类案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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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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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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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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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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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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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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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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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下列案件可终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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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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