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在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及村组干部的共同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将8000余尾白鲢和花鲢投放到南盘江流域进行增殖放流。

2023年,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抬网到珠江干流南盘江水域非法捕捞大量野生鱼类,其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还严重破坏了野生鱼类的生态环境。为惩治犯罪、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及保护野生鱼类的生态环境,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的行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支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某在南盘江水域以“增殖放流经济鱼类流鲢(白鲢)6300余尾、鳙(花鲢)2100余尾鱼苗”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91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5年9月25日,在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法院及村组干部共同见证下,将其购买的8000余尾鱼苗投放到南盘江流域。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保护合力,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为生态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